三、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些房地产上市公司不正当的盈余管理行为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优化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的优化,就是要求房地产上市企业要不断地完善自身企业内部的治理和监管体制结构,树立正确合理合法的经营意识。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能够遏制企业管理层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行为。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从制度上杜绝会计信息作假,其内部保障就是公司完善的内部治理。就目前来说,我国已经给企业塑造了重视内部控制的宏观环境。同时,企业也应该意识到,一套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的会计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的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制度,使房地产上市公司不敢逾越红线 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会萌生,敢于萌生过度盈余管理的念头,主要还是心存侥幸心态。他们认为由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给予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从而忘记了会计准则还有不可逾越的规则。而一个比较严格、清晰的外部监管制度能够使得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提高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从而防止由于疏忽和大意使得企业逾越了那道“红线”。 上市企业的年报审计是对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但是很多时候会计师事务所也很难做到独立,这是由于上市公司由于对自身财务披露信息的关注往往会对会计事务所施加影响,从而使得一些违规操作得以不被公众所知。而解决方法是创新监管制度,切断被审计的上市企业与会计事务所的关联,使得外部审计在公正、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得以进行。 (三)实施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方式 法治和德治结合的监管方式,加上提高监管的效用性是解决不当盈余管理的主要对策。增加企业实行盈余管理的成本并借助法律的力量来威慑房地产上市企业,让他们在实行盈余管理时多考虑下法律边界。然而,应当看到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某种程度上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而不能治本。这是因为,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法律监管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往往可能只能惩办到少数几家企业,而更多的“漏网之鱼”则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可能被抓到。再者,法律制裁往往只是一种事后措施,往往这个时候损失已经造成了。而事前防范则更能起到预防损失的作用,标本兼治。对房地产上市企业加强规则和法律教育,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水平,加强守法意识的教育,使企业能够自觉的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这样就能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所以,在采取一定的严厉的措施的同时要注重对盈余管理行为主体的教育,法治和德治并重则可以达到对盈余管理监管效用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柯萍.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1 [2]卞思宇,赵息.房地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盈余管理研究.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