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需要让农民“进得来,住得好,用到位,留下来”,改善城市常住人口的生活质量成为关键性环节。这需要用法律措施保障资源型城市顺利转型,不仅要加快对涉及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基本法修订,加快制定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性企业退出法律法规,构建更加合理的税费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变全体城市居民以资源型产业为主导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要在城市转型运转的相关规制下,在中央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工作综合指导部门,从全局角度差别化地加强对各资源型城市进行分类指导。另外,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让法律真正得以贯彻。 参考文献: 1.龚晓菊,张震.资源型城市转型中先导产业选择:流通产业视角[J].中国矿业,2012,21(8) 2.王小明.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24) 3.毕美家.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淮北经验[J].人民论坛,2010(24) 4.马洪云,汪安佑.发达国家矿业城市经济转型模式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5) 5.牛建宏.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升级受追捧[N].人民政协报,2013-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