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市商业性担保机构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外部环境多变、自身实力相对较弱等因素,商业性担保机构仍然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商业性担保机构大量存在的意义在于搭建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与此同时,在担保业务过程中,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之间往往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这是因为,商业性担保机构业务繁忙、地域分散而工作人员普遍偏少,对受保企业了解不够充分,局限于担保前的调查和企业提供的可靠性未知的财务报表,而且其服务对象多为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管理较不规范的中小企业,这无疑更增加了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 调查显示,18家商业性担保机构表示受保企业信用状况不佳的问题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并且38.9%的机构曾因受保企业的虚假财务信息而发生代偿。 (二)风险补偿机制缺失商业性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模式,担保利润大部分源于保费收入,属于薄利行业。据调查,32家商业性担保机构中,有17家在经营发展时面临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其中3家认为此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24家(占75%)商业性担保机构建议政府完善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往往承担着100%的信贷风险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高收益,没有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旦发生代偿,必定会影响机构的经营活动,严重的甚至面临破产的威胁。因而,风险财政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保障机制。此外,商业性担保机构也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补偿与控制机制。 (三)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及专业担保人才不足担保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高风险行业,客观上要求商业性担保机构对担保风险管理及专业担保人才的重视应远超于其他类型企业。与美、日、意等担保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只有20年历史,运作经验还有待积累,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现象较为普遍。 此外,专业担保人才不足也是困扰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据统计,25%被调查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有相关专业从业经历的职员不足全部职员的二分之一,个别机构专业人士只占所有职员的9%,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其他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经验往往不足,有时无法准确判断受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现状及偿还能力,则必然增加不确定性风险。 四、后危机条件下商业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控制机制创新 笔者通过对江苏省BS市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与控制研究,参考被调查机构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创新路径: (一)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控 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来收取担保费,为避免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信用风险的发生,商业性担保机构有必要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从内外两方面着手: 从外部角度而言,大部分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偏小、管理体系不规范,首先政府应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来严格限制中小企业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方面;其次,政府可以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系统,结合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建立由工商、税务、公安、银行、担保机构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参加的信息库,汇集各自独立的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以解决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从内部角度而言,企业的情况是动态的,时刻变化着,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仅要在保前严格审核中小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投资项目前景等信息,还需重视保中监控。担保机构应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检查受保企业的运营状况,如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一旦发现受保企业从事过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或面临生存危机,立即做出相应的警告,促使其从事稳定的投资项目,把握住最佳的防范时机以降低代偿风险。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商业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在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最重要的是建立稳定的风险补偿机制,将补偿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可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担保补贴金额,弥补担保机构收支缺口,也可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在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应做的工作有: 首先,担保机构应主动进行风险准备管理,从担保收入和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如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等,以便于代偿和坏账的处理。 其次,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免“见保即贷”的情况。 最后,政府需完善风险分担体制,进一步优化再担保体系建设。在已有的信用担保机构中选择一家实力雄厚、运作效率高的机构,赋予其再担保职能。在笔者的调查中,24家(占75%)被调查机构认为再担保体系能有效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提高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可以发挥较大作用。同时建议降低江苏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保费分成比例,适当降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业务标准,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再担保体系的运行机制和盈利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