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开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应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城市金融监管的主要依赖银监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银监会层级较高、不了解农村的现实情况,很难做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相应部门应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做到权利下放,层层把关,分散管理,将监管落到实处。 2.通过法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自发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间监管制度,依靠群众进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必然会更贴近实际。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协会发挥其相应作用,明确其正常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3.完善现有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监管主体和具体措施,强化民间金融监控和风险防范,逐步构建金融信息和金融防范机制,有效遏制金融风险。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主体,细化监管者的责任,对符合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法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付振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潘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4). [4]谢金楼.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与解读[J].商业时代,2009(3). [5]梁润秀,郑喜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探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6]谢金楼.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与解读[J].商业时代,20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