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者的调整范围来看,道德的调整范围全面广泛,可以说无所不包、无处不在,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只对触犯具体法律的社会行为作出调整,对于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不能进行制裁。社会的安全稳定和顺畅有序需要法治对超过一定“限度”的危害性行为采取法律的手段和途径进行惩戒,但法治难以面面俱到,对在法律限度之下的行为比如公共场合的喧闹、抽烟、乱扔垃圾,日常生活中的铺张浪费、好逸恶劳,家庭生活中的喜新厌旧等等法律难以涉及的不良行为,需要道德的进行及时的教育感化和谴责规劝,如果失去了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小恶终将酿成大恶,法治国家的建立也会成为空谈。 从调整的方式和内容来看,两者侧重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社会关系中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设定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重点在于对权利的保障,而道德以义务为本位,主要通过指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法律的调整体现于行为人是为了获得权利而履行义务,并非为了履行义务而享受权利,而道德的调整则要求个人应当履行对于他人、对于社会符合公序良俗等道德规范所要求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 三、德法并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安全稳定始终是压倒一切的底线。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多发频发,维稳反恐形势非常严峻,网络和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是要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治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打击违法违规问题。但要解决我国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隐患,单纯依靠法治的手段,势必因为公共资源的有限而陷入穷于应付的困境,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不利局面。单纯依靠道德的感化也不可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道德的培育是一个潜移默化长久的过程,道德不具备强制性惩戒功能的特点使其难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因此,需要一方面运用法治的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通过道德的教育引导作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为社会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社会治理的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突发的态势,上访信访事件居高不下,如何化解当前我国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解决当前社会治理所面临的这一困境也必须坚持道德和法律综合运用的治理思路。分析当前社会各种矛盾问题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其根源在于相关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公平正义的诉求不能实现。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尽快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使各类矛盾纠纷都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但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满足两大前提,也就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无论执法者还是公众其法治思维的形成,势必难以离开道德的教育和引导,执法者真正把“权为民所授”作为执法的信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必然不会回避矛盾,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变人治思维为法治思维,公众道德素养的提升也有利于强化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自觉地遵法、守法,依据法治方式寻求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然体现在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优越性,而其根源在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的优越性,并在社会主义道德基础上构建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优越性。这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理和道德约束综合运用的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所在。这也是习近平同志所要求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注释: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国防报.2013年11月18日第3版. 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