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观全面看待同业分红方案,不盲目和同业攀比分红比例 很多农商行在制定分红方案时喜欢和同业比较,不考虑自身的资本充足度和风险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片面追求每股现金派息额不能低于同业,导致制定的分红方案不具有可持续性,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农商行的决策者们应清楚,虽然有些行的每股现金派息额高,但它们的募股价格通常也很高,不考虑这个因素,比较得出的结论会存在很大偏差。因此,农商行与同业比较分红情况时,合理的比较对象应是投资回报率(每股现金派息额/募股价格或市价)。只要投资回报率不低,每股现金派息额低点问题也不大。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大部分银行的分红时间在上半年,但也有些银行会在下半年分红,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也会影响投资回报率的高低。最后,从前述各家行分红方案的比较还可看出,各家行多年平均的现金分红比例基本上都在40%以下,这也可成为农商行制定分红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数据。 (五)制定分红方案时应考虑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限制 作为商业银行,农商行要受到很多监管限制,再加上非上市企业,没有市值管理的压力,农商行制定分红方案时不能套用现代公司财务学中的股利理论,但必须要考虑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限制,确保分红合法合规,规避法律风险。与农商行分红有关的财税政策主要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国税发[1994]089号文、国税发[1997]198号文等。Z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S].国税发[1994]0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S].国税发[1997]198号. 3.应宜逊.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警惕“分红陷阱”[J].浙江经济,2004,(2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