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商品同样是使用价值和价值构成的辩证统一体。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一种可以通过改造劳动者、改进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而提高生产力水平或满足人类某种生活需要的客观存在,是构成社会总财富的物质内容;科技商品的价值是科技劳动者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凝结。生产科技商品的劳动是科技具体劳动与科技抽象劳动共同构成的辩证统一体。科技具体劳动是科技劳动者以满足人类心理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为目的,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的体力和脑力,综合运用各种软硬件工具,以客观世界或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为劳动对象,使其发生变化,生产不同质的科技商品使用价值的不同具体形式的活动;科技抽象劳动也是指撇开或者抽去了科技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有用性质后所剩下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同一般抽象劳动相同,科技抽象劳动也是科技劳动者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是同质的无差别的人类体力和脑力的支出。 科技劳动二重性内含于科技商品二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科技商品二因素是由包含在其中的科技劳动二重性决定的。科技抽象劳动与科技具体劳动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从人类劳动的耗费角度看,科技抽象劳动是科技劳动者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科技商品的价值;从满足人类和社会各种需要的角度看,科技具体劳动是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各种具体形式不同的劳动,形成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科技具体劳动是科技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科技抽象劳动反映了科技劳动的本质内涵。前者决定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后者的凝结提供物质载体;后者是前者的本质,并且提供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基本标准与尺度。此外,科技具体劳动反映了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科技抽象劳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两者互为前提、互为保障,辩证统一于科技劳动。 科技劳动成为生产劳动的条件 如前所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条件等同于科技劳动成为生产劳动的条件,进一步等同于科技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因此,科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中内含了科技劳动成为生产劳动的基本条件。 (一)科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 由劳动价值论可知,科技商品的生产所包含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都根源于科技劳动是科技私人劳动和科技社会劳动的矛盾统一体,即科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 首先,科技劳动是一种私人劳动。马克思明确提出“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相应的,科技劳动的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它们是科技劳动者或某些科技劳动者的团体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性质,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首先表现为科技劳动资料(图书、仪器、设备等)归科技商品生产者所有;其次,科技劳动者(或团体)的研究活动是独立进行的。其中他们研究什么,如何研究等研究活动的目的、内容、手段、过程都由科技商品生产者所决定;最后,科技劳动的产品归科技商品生产者所有。在现代社会,科技劳动者或其所属组织申请的技术专利、发明,乃至公开发表的论文都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科技商品的所有权、处理权属于相关的生产者,其受益权相应地也属于相关生产者。科技商品生产的风险也由其生产者承担。 其次,科技劳动是一种社会劳动。在现代社会,科技劳动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因此,在商品经济中,科技劳动者为了交换而进行私人劳动时,这种私人劳动就具有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科技劳动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科技私人劳动只有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科技劳动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其本人的多种需要。这样,科技私人劳动成为“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可见,科技劳动之所以具有社会性而成为社会劳动,是因为分工(这里的分工不仅包括科技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在社会大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还包括科技劳动内部不同学科间以及同一学科内不同研究方向的复杂层级的分工)。由于科技劳动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能与社会发生接触,因此,科技劳动者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才能“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 最后,生产科技商品的科技劳动是科技私人劳动和科技社会劳动的矛盾统一体。首先,科技私人劳动和科技社会劳动不是两次劳动过程,而是同一科技劳动的从两个不同维度考察的属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其次,科技私人劳动与科技社会劳动二者相互依赖。科技私人劳动为科技社会劳动提供了实现的具体形式和基础,科技社会劳动反映了科技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科技劳动者的社会性,也为科技私人劳动的社会实现提供了保障。科技私人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科技社会劳动,只有通过将科技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才能间接地实现这种转化。而科技商品要实现交换,科技私人劳动就必须同时取得两重社会性质。即科技商品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有用性和科技劳动的社会均等性(即可以还原为同一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耗费)。如果科技私人劳动因各种原因不能全部得到社会承认,进而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那么,科技具体劳动也就不能还原为科技抽象劳动,科技商品也就难以实现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科技私人劳动和科技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科技具体劳动和科技抽象劳动的矛盾,而科技具体劳动和科技抽象劳动的矛盾又通过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表现出来。简言之,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条件决定于科技私人劳动与科技社会劳动这一科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的解决。 (二)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条件 当科学技术在市场上顺利地实现了交换,科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得以顺利解决时,科学技术成为商品,生产科技商品的劳动也成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从科技商品及其生产的基本矛盾关系中可知,科技生产劳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有用劳动。使用价值与价值是科技商品的二因素。其中科学技术要成为科技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物质或精神的某种需要,即具有有用性。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发生,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价值的物质载体。科技劳动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活动,成功之前往往需要经历多次的甚至是千百次的失败,不能取得预期成果。没有取得成果的劳动就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也就不具备有用性。如果科技商品不具备有用性,那么它所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成为价值的载体,即不能形成科技商品的价值。因此,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必须是有用劳动。 2.社会劳动。科技商品是用于交换的科技劳动的产品。经过交换,科技商品所有权从关注其价值的生产者转移到关注其使用价值的购买者,科技私人劳动才能实现向科技社会劳动的转换,才能解决科技商品二因素本身的对立矛盾。以独立形态存在的科技劳动是一种只承认第一名的锦标赛式劳动,只有最先完成、具备有用性的科技产品才可以进入交换过程,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换。非第一名完成的,或者是不具备有用性的科技劳动不能顺利地经过交换,也不能实现从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换。这类科技劳动的结果只是科技产品,而不能成为科技商品,相应地,这些科技劳动也就不能创造价值。以非独立形态存在的科技劳动虽然不直接以科学技术的形式进入交换过程,但是它内含于其共同体所生产的产品。如果整体劳动产品因各种原因没有顺利实现交换,那么生产产品的整体劳动就不能实现从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换,整体劳动产品也不能成为商品,整体劳动没有创造价值。此时,科技劳动作为整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亦没有创造价值。总之,不论是独立形态存在还是非独立形态存在的科技劳动,如果不能经过交换,从私人劳动转变为社会劳动,相应地,科技产品或整体劳动的成果就不能成为商品,科技劳动本身也就不创造价值。 3.活劳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并不能创造价值。就科技劳动而言,科学技术本身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获取的经验和知识的总结,是科技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是他们的科技劳动的凝结。由于其使用不灭、转移不减的特性,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可以不断地再现与转化其价值。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技术作为已经凝结的劳动,只能通过人类的劳动再现或转移其自身的价值。如果没有劳动者使用科学技术,它们只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再多再好也无从体现,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即使科学技术进入生产过程,也并不能产生出大于其本身价值的价值,即不能创造新价值。正如劳动力不等于劳动,科学技术也不等于科技劳动。科学技术本身不创造价值,但是生产科学技术的科技劳动者的活劳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其本身的价值,即科技劳动者生产的科技商品的价值远远大于所耗费的科技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因此,有必要严格区分科学技术与科技劳动,只有作为活劳动的科技劳动才能够创造价值。 总而言之,能够生产科技商品、可以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是科技生产劳动,是经济领域内具有某种实用性的可以用于交换的科技劳动者的活劳动。不满足这些条件的科技劳动不能生产科技商品,不能创造价值,是科技非生产劳动。 科技非生产劳动对价值实体形成的影响 与科技生产劳动相对应,科技非生产劳动虽然不生产商品,不能直接凝结为价值,但是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这种影响既表现于某一时点的社会横截面,也表现于历史发展的经济活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