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各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增强信访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当前我国横向的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纵向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有信访部门,设置零散,也不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信访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现实可行的改革路径应该是,整合现有的信访部门及其功能,理清中央和地方各级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关系,划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信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的界线,增强部门之间协同能力,使各信访部门既能各司其职又能形成合力。 同时,需要改变信访机构单一被动接受信访的格局,逐步构建起根据信访情况,主动深入社会调查实际,寻求改善行政的制度,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信访部门也要主动创新信访形式,积极利用现代科技进步,为公民信访提供便利,比如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传真和信访接待时间等,并通过建立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和结果等等。 (三)完善信访法制建设。 首先,需要根据信访的功能定位划定信访的受案范围。从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使信访部门能集中精力处理其应当处理案件的角度考虑,信访应避免同其他权利救济程序相重复。我国应参考日本的做法:1、对于业已信访并在规定期间内得到答复的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权利救济途径;2、对于法院正在受理或者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件,不予受理;3、对于需要政治或者技术性判决等信访部门难以调解的信访,信访部门在说明理由之后,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选择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其次,需要完善信访程序法律规定。1、规定信访受理时限;2、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访,应赋予信访部门在必要时调取相关材料,或者让相关部门作出说明,以确定事实的权力;3、为避免信访工作中的随意性,压缩信访部门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其反馈和答复作出硬性规定,比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方式给出答复;4、保密制度。出于保护信访当事人、使得信访工作能正常开展的考虑,如果当事人不愿将其姓名或者其他有关资料透露给有关行政机关,则信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最后,需要落实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信访制度改革如果要避免走入人治的怪圈,还需要依靠司法改革的推进,逐步实现司法独立,逐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使得司法在社会中得到其应有的权威。司法改革对于信访制度改革最大的作用在于,其使得大量本来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来,减轻信访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其能集中精力处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注释: ①《信访条例》,人民日报,2005-01-18. ②陈丹唐茂华,《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脱困”——日本苦情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③《信访条例》,人民日报,2005-01-18。 ④郭松民,信访改革应制度演进[J],《环球》,2004年,第24期. ⑤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救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40. ⑥郭松民,《信访改革应制度演进》[J].《环球》,2004年,第24期. ⑦《总务厅设置法》第4条第21项. ⑧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救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