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额抵押,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抵押权连续设定的问题,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长期、反复的授信交易提供有力的支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维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持久稳定的信用关系。因此在银行授信业务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银行授信; 风险防范银行授信业务中,鉴于大规模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此,对最高额担保债权限额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了解最高额抵押制度、规范最高额抵押合同签署、主动防范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类型 《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均可适用最高额抵押,这为押汇、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种类设定最高额抵押提供了充分依据。但是需要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主债权的种类,《物权法》第185条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的条款。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鉴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本身是对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不像普通抵押那样单项债权对应单项抵押合同。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产生纠纷时,抵押人很有可能会以主债权及发生期间约定不清晰进行抗辩。结合银行授信业务发展及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诸如“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在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在债权额一栏中只填写贷款本金,若日后产生纠纷,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还是以办理的他项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显然不能以他项证记载的内容为准,那样的话对于银行利益极其不利。 《担保法》没有直接规定最高债权额的范围,《物权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据此,最高额抵押也应适用《物权法》第173条担保范围的规定,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额的范围包括本金,又包括其他费用”。因此,在叙做贷款业务中,鉴于抵押登记部门强令要求不易改变的实际情况,为保护自身利益。 四、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将已发生债权纳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可以将已经发生的单项债权或多项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银行授信业务中可以分为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将已经发生的单项债权或多项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此时,必须注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借款合同编号、名称等必要事项,旨在实现纳入到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中的目的。 第二种,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根据叙做业务需求需要将后续发生的债权纳入到最高额抵押范围。此时,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抵押权人要想日后切实抵押权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需要对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补充。第二要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纳入到最高额抵押范围的债权,并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第三要按照抵押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四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确定,若已确定,就不能进行变更。第五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五、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问题 《物权法》第205条明确了当事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债权的确定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必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必须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变更。第二,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