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强经济学”将中国推向了“临时硬着陆”,在未来三年内,中国的季度经济将会减慢发展速度,就是着眼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巴克莱投资公司定义“中国李克强经济学”的三大支柱为经济减速、财政货币去杠杆化和改善经济增长质量。从中可以看出,经济减速和改善经济增长质量这两大支柱的背景都是为了维护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的自然环境。从政策层面上看,国家对生态补偿也将给予更多的关注。 1.建立补偿标准加大财政的投入 基于生态环境的不可分性,在理论上很难对每一河段的责任明确下来。因此,需要我们尽快的建立跨区省的生态水安全责任划分制度。规定出补偿的主体。受偿主体、补偿的标准(费用或其他)、补偿方式等方面。上游保护好水源,使下游享有安全的水质,这就需要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对于维护水源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当被污染了的上游水流向下游,严重影响下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以及水资源环境的,就需要污染了水源的上游责任人支付给下游必要的治理费用等。 在针对已经破坏的生态水的治理和维护方面,还是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建立专项,针对跨流域的水质治理进行专款专用。 2.环境公共信托机制的引入 美国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最早将公共信托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创造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引入一个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处理环境资源的事务进行监督和限制,从而实现公益的目的。我们可以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运用到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当中,明确政府是受托管理水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保护和维护水资源的责任。公众监督防止政府,只要下游的受害方取证证明水质被污染或者得知当地政府的短视行为,就可以起诉相关政府。这样水资源的水生态情况改善了、政府职权被监督了,既有利于水资源的管理又维护了民众的公共利益。 注释: ①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参考文献: [1]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董伟.水资源已成经济发展瓶颈[N].中国剪报,2006-05-31. [3]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J].法学,2004(3). [4]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视野下的新<水法>[J].法商研究,2003(4).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纲,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