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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3)

时间:2014-04-25 15:42 点击:
(二)两级农业保险基金的设立 由于农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性特点,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应提供足额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支农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担负责的精神,农业保险所需资金应

  (二)两级农业保险基金的设立

  由于农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性特点,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应提供足额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支农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担负责”的精神,农业保险所需资金应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级分别设立中央农业风险基金和各省农业风险基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注入资金,作为农业互助保险的资金依托。平时,农业互助保险机构应当向农业保险基金依法缴纳风险金,在农业灾害发生时,农业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互助保险机构进行紧急支付。除此之外,按照国际惯例,农业保险基金还应负责对农业互助保险进行补贴,具体包括:针对投保农户保费补贴以及针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行政管理费补贴。

  除了由农业保险基金为农业互助保险提供的充足资金扶持外,各级政府亦有义务为农业互助保险提供发展支持。其中较重要的一环是针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全面免税,这也是推动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国际通行做法。

  (三)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和运作

  在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建立过程中,应采取由政府倡导和出资,农民自行组织的形式,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避免可能伴生的过度介入现象。在已经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区,可以以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依托进行构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细胞,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其内部机构设置务求严谨。具体来讲,合作社内部可考虑建立社员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参保农民组成,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定合作社的合并、解散、清算以及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可按照章程每半年或者一年召开一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如保费收取、保险签单、理赔等,可以按照合作社规模,设立理事会或者选举社员代表负责进行,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主任及少数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为了监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应当选举社员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合作社工作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之处,可以提出质疑意见、要求改正,或者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李勇杰.论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构筑[J].保险研究,2008(7)

  2.[美]亨利·汉斯曼著.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郭建军.我国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情况及存在问题[J].决策咨询通讯,2008(2)

  4.[美]安·赛德曼,罗伯特·赛德曼著.冯玉军,俞飞译.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6

  5.张长利.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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