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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与启示(2)

时间:2014-04-30 02:02 点击:
二、土地托管的特点 (一)土地托管不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论是把土地出租还是入股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让渡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让渡了部分经营权,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民失地。而土地

  二、土地托管的特点

  (一)土地托管不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论是把土地出租还是入股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让渡——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让渡了部分经营权,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民失地。而土地托管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了土地的商品属性和生活保障属性,既实现了规模经营和土地效益最大化,又消除了农户对长期流出土地的担忧,顺应了农民的恋地情结,维持农地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功能。

  (二)土地托管适用于城镇化工业化较低地区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土地托管的对象都是位于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低地区的农民,这些地区的农民一方面不愿放弃转移就业带来的可观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务工经商的农民在城镇从业的不稳定性和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让他们不敢轻易放弃土地这一保障,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于是出现了农闲时出外务工、农忙时返乡抢种抢收的现象,而土地托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自己的地还是自己说了算。

  (三)土地托管能扭转土地流转中非粮化倾向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县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严重,非粮化比例最低的也超过了当地流转面积的50%,最高达到80%~90%。面对粮食种植投资大、利润低、周期长的特点,非粮化成为经营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但随着非粮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张必然影响当地的粮食产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粮食安全。但就目前土地托管的情形来看,托管后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占绝大多数,再加上托管主体的良种化、科学管理,实现稳产增产就有了保障。

  (四)土地托管表现为渐进型土地流转模式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加快、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认知的不断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土地托管终究会被土地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所代替,比如,封丘县亲耕田合作社初期托管土地面积达20000亩,到目前为止已减少到5000亩,其余15000亩全部以出租形式流转给了合作社,因为农民在土地托管后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了打工收入和土地收入“双丰收”,他们切实体会到了脱离土地的好处,自觉自愿地实现了从托管到出租、入股的转变。

  三、土地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形式的一种新探索,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解决未来我们国家“谁来种地”、“怎样种地”两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会产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存在问题

  1.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往的流转形式中,农民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经营主体,获得流转收益,而土地托管不同,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农民向托管主体缴纳一定管理费用,通过托管主体的规模经营、良种推广、科学管理,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目的,而缴纳管理费正是农民无法接受的地方。

  2.托管主体存在资金瓶颈。在托管服务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特别是发展中、后期,随着托管规模的扩大,购买大型农机具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封丘县做过测算,1000亩地从种到收的农机投入最少要60多万。但由于缺少抵押物,托管主体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取贷款。融资难、贷款难是影响土地托管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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