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伊斯兰金融是现代金融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规划方案下,如何充分利用伊斯兰金融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内容,本文回顾了伊斯兰金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后,也提出了未来伊斯兰金融学术研究的重点,难点。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宁夏;综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规划方案,西北五省、西南四省区市将会成为链接欧洲与西亚的经济纽带。“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连我国沿海港口,西连中亚黑海及波罗的海港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人口30亿,其市场规模和资源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目的是形成联动发展网络,整合各自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宁夏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重要省份整合自身交通优势,资源优势、文化优势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宁夏位于我国西北与华北交界地带,辐射内蒙古、陕西和甘肃,更靠近中亚、中东地区具有区位交通优势,同时,宁夏处于国内资源富集区域拥有丰富的煤炭、稀土、有色金属资源等资源优势。作为中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与中亚许多穆斯林国家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相近的风俗习俗,更易于将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交流优势。 目前,国外对伊斯兰金融业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系统,目前对伊斯兰金融的研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伊斯兰金融国外相关研究 Warde(2000)定义伊斯兰金融是指遵循古兰经教义下的金融形式和活动。这种定义虽然比较宽泛,但它明确了伊斯兰经济的本质,力图协调宗教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对涉及烟酒、赌博、投机交易等商业活动是严格禁止的,而且伊斯兰金融产品对应实物资产,储户没有“利息”收入,通过盈利与亏损共享方式获得利润(BengSoonChong,2006)。 传统金融业往往使用利息为基本工具创造多样金融工具,而伊斯兰金融中强调“无息”,因此需在无息基础上设计投资方式和金融工具,ElGamal(2006),Warde(2000),Venardos(2006)等学者设计了二大类伊斯兰金融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贸易交易和利润分配协议;贸易交易形式是一种延期销售形式,让银行替客户购买产品,企业支付银行费用包括机器的购买成本和服务费,这种合同形式被称为成本加利润销售方式(Murabaha);基于盈利与亏损共享方式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分享、股本参与(Musharaka)、盈亏分摊(Mudarabah)。股本参与所有人全程参与业务经营,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盈亏分摊(Mudarabah)主要由银行出资委托职业经理人管理,利润和风险由银行全额承担。基于这二类伊斯兰金融合约工具衍生出一系列金融产品,从团体保险到储蓄存款帐户以及各类直接投资等。 ElGamal(2008)指出传统金融业和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典型区别是金融产品对应实物资产是否附加于合同格式中并与伊斯兰教义相一致。 关于治理模式,MuhammadAyub(2009)在(UnderstandingIslamicFinance)一书中对伊斯兰金融的运行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来说,沙里亚委员会(Sharia)的主要特点是:由银行董事会委任,由监管部门认可;由最少3名伊斯兰法学家组成:决策少数服从多数;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产品是否符合教义进行判定、对银行的活动及收益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提供年度报告、提供咨询服务等。 关于制度模式,AngeloM.VenardOS(2006)和MuhammadAkramKhan(2008)认为伊斯兰银行分为二种,一种是设立纯伊斯兰银行.即整个银行拒绝利息概念,只能经营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产品和服务,这种模式在伊朗、科威特、苏丹等国家较为普遍;二是传统银行附设伊斯兰金融业务窗口,也称“双系统”,即在传统银行的部分经营机构附设伊斯兰业务窗口,实行资金、会计核算、产品、人员、科技系统的独立运行,此种模式在马来西亚、巴林、巴基斯坦、泰国最为典型。 关于监管模式,AusafAhmad(2000)研究了在伊斯兰金融体系中,探讨是否可以把伊斯兰银行置于传统银行监管下,DahiaEI—Hawary、WafikGrais和ZamirIqbal(2006)对伊斯兰金融机构(IFIs)监管的多样性进行了研究,目前各国对伊斯兰银行的监管主要分歧集中在伊斯兰金融机构在传统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马来西亚、也门等国认为监管伊斯兰银行的制度应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巴林、卡塔尔等国家虽然承认伊斯兰银行活动的特殊性,但仍倾向于将其置于传统银行的监管体制中,仅对已颁布的法规、指导原则略做修改。 二、伊斯兰金融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近些年对我国伊斯兰金融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引进与介绍;第二阶段是对伊斯兰银行的发展模式与产品特点的研究;第三阶段是对伊斯兰金融引入我国的可行性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