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土地用途发生变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令人担忧的现象。一方面利用流转的土地建立工厂等工业设施的现象随处可见;另一方面耕地变成林地,稻田变成果园,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力度欠佳。在调查的乡镇中,流转的土地67.30%主要用于种植业,11.91%用于养殖业,生态农庄占12.5%。导致在流转合同期满后,并未解决非农业经营产生的遗留问题,已经被改造甚至损坏的耕地排水系统和土壤结构,不能得到及时还原,农民无法继续耕种,对农民的利益将造成损害,且在更大程度上加剧了未来农村土地抛荒问题。 (四)农村留守问题加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发展要求。因此,农村种植粮食普遍没有收益,许多农村青壮年在土地进行流转后都外出务工,不愿留在农村看着“一亩三分地”,将老人和小孩留在家里,使得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人数不断上升。在长沙县双江镇调查中发现,该镇大多农户都是“3860”人群,留守问题十分严重。 (五)政府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民对土地流转制度了解不够、甚至不了解,土地是“命根子”的概念根深蒂固,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选择及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较为被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土地纠纷现象较为严重。 (六)农村土地程序不规范。调查中发现,各个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流转土地时,没有特定的组织进行组织和证明,只是简单的由政府行政人员当面进行口头调解处理,不仅增大了政府的工作量,还使政府的廉洁性受到质疑。 五、提出建议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形成农户、土地流转中介和企业三方流转体系,中介服务组织要为流转双方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使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政府增设宣传渠道。政府对于相关文件,应及时在群众中采取各种宣传形式,使土地流转政策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同时,政府应积极探索正确引导农民进行流转的方法。 (三)严格处理闲置土地。政府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管理力度,与各企业之间建立合法的管理条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土地闲置的处理提供依据,在总结以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等,使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有法可依,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以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后因闲置带来的大量资源浪费和矛盾。 (四)严格规范流转的土地用途管制。政府对农村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应进行监督,防止流转的农地大量用于非农建设。定期抽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对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土地流入单位应责令其整改。流转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复垦工作进行合理的规划,改善土地质量,促进流转后的土地进行集约化利用。 (五)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第一,在政府提供正确的技能培训下,流转土地的组织或企业为当地农民提供适当的岗位,提高本村的就业率,缓解当地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第二,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保障制度,解决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养老保障问题,消除“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现象。 六、结束语 长沙县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施虽然还处在初步阶段,在流转的过程中,给当地的农民生活带来了可喜的变化,但是也需要就存在的问题在流转程序、保障制度和土地利用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M]. [2]董芳.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农经管理,2011.1. [3]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