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关于法律的道德价值观,笔者将学者们观点看法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法律应当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存环境、法律应当始终坚持对法治的追求。首先,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正如奥古斯丁所主张的那样“法律就是正义” 。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当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约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和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 。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当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 其次,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保障人们幸福生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最初制定也就是试图通过限制部分人的部分自由从而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幸福生活的标准大多是道德性的,一般包括人类在物质生活中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比如衣食住行的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安全保障等等。作为立法者的国家统治者而言,法律的制定目标应当锁定为不遗余力地追求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最后,法律的道德观还体现在对法治的追求。法治社会的形成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要件应当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法与普遍守法”框架,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此中良法即符合正义道德观的法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是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与界限是相对的、暂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两者必然相互趋同融合。在有效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有利规制人们行为的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应当是同时作用缺一不可的。 注释: 李堪国.腐败机理与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9(2). 李文发.预防与惩治腐败的道德法探究.行政与法.2009年. 《人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 2008-9-17. 蔡宝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制度解析——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及启示.2004(6). 伊萨克.道德的观点.出版信息不详.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2). O·W·姆斯.法律之路.纽约.1920年版. 罗国杰,等.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出版信息不详.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 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戴维·W·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68年版. 《忏悔录》商务印书馆. 1964年版. 《政治学》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1997(5).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