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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罚的适用(3)

时间:2014-04-03 16:15 点击:
三、一事不再罚适用中的竞合问题 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上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交叉重叠,以及部分立法人员的技术缺陷,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法规及处罚主体竞合的问题。 (一)法条竞合问

  三、“一事不再罚”适用中的“竞合”问题

  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上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交叉重叠,以及部分立法人员的技术缺陷,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法规及处罚主体竞合的问题。

  (一)法条竞合问题

  法律规范内容的重叠交叉,为违法行为的处理带来一系列麻烦,此种情况亟待解决,根据法理学中的“效力位阶”理论,可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部分法条竞合问题。若一行为同时触犯不同行政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无法明确上下、新旧及特别与普通之分时,由行政机关合并各法律规范规定的所有处罚种类。

  (二)主体竞合问题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庞大而复杂,虽然在不断优化内部结构,但还是无可避免的会出现行政职权划分不明,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法理上的“主体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处罚权。但法律并未规定该处罚具体由哪一行政机关执行。这就造成了一种非常恶劣的现象:对某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出现工商局处罚完公安局处罚,公安局处罚完城管处罚的怪相,从而导致一事多罚的错误执法行为。基于此,我们必须理顺各行政机关处罚权限,明确处罚主体,当然笔者也清楚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法,即一行政机关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另一行政机关则不得再行处罚(当然,此处指基于同一处罚目的),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冲突。因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J].法学,2001(11).

  [2]刘中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再思考——以行政权目的为视野[J].学理论,2010(17).

  [3]潘彦军.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EB/OL].http://y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266.

  [4]李莺.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之含义与使用的再认识[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4).

  [5]简敏.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使用与例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6]王毅,徐荣春,王壹惠.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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