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完善 笔者认为,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应该着重关注三点:首先,顺位保全效力的完善。自预告登记成立之日起,不动产权利的顺位就不会再是依物权本登记日期确定,而是要以预告登记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顺位;其次,破产保护效力的完善。此种效力情形发生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中,条件不成或期限未届满就将此请求权的标的算入在破产财产中的效力;最后,预告登记效力的完善。预告登记之外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公示的预告登记,推断出预告登记上确定的权利人就会是将来本登记权利人的事实可能,所以,第三人在日后发生的物权纠纷中不能以不知预告登记内容为借口,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作为抗辩理由。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预告登记尤其是预告登记簿并未实现广泛的公开化,鉴于立法规范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为此,笔者认为,房产交易中的购房者应积极进行登记查询行为,此外,还可以在各地区的房产信息交易网中开通房产预告登记公示信息系统,便利化的网络信息公布不但是向所有的社会大众公示,而且方便社会大众及时了解房产登记信息省去了在相关登记备案部门了解公示信息的烦琐程序。 参考文献: [1]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台北:三民书局,1995. [4]金俭.中国不动产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房绍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4). [7]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 [9]徐开墅.民商法词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0]王泽鉴.民法物权(一)[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 [1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7. [12][德]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