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医生多点执业的困境 (一)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医生在行医时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现实状况是医疗机构从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法人地位或者法人地位不明确;医生从属于医疗机构,医生也没有法人地位,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结果。在这样的框架下,医生就必须按照单位安排的岗位行医,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级别工资获得收入,如果医生要到别的单位行医必然就是非法。总之,医师多点执业还涉及劳动法、行政管理法规、医师法和保险法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目前新医改明确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况下,各级部门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明确允许多点执业的条件,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多点执业更好的实施[1]。 (二)会增加医疗风险 医生多点执业可打破医改僵局和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垄断现状,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但同时我们也要必须注意与兼职医生间的劳资风险。为化解或降低此风险,医院应在与兼职医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医生执业责任保险和医生工伤保险等问题。同时,还要明确指出如果医生在兼职执业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责任双方如何具体分担等内容。 (三)管理难度较大 医生多点执业的流动性使医生可能较少地受制于某一政策或制度,这极大地增加了医疗机构的管理难度,甚至有的医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有利可图的患者都拉到自己多点执业的医院进行诊疗,使医生本身执业的医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患者大量流失,或者是有技术的医生都去为高端特需患者服务,使得基层患者更得不到好的医疗资源[1]。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在考虑激励与保健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实行医生多点执医,允许医生自由行医,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竞争,促进卫生人员的合理流动,缓解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局面,还可以突破现有医院人事制度,去行政化、尊重和体现医生的价值,满足作为“复杂人”医生的需求,并使其与劳动收入相称、带动并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院的发展。同时,医生多点执业有待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尽管其有诸多优点,但其实行的先决条件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努力做到扬长避短,以使该项政策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达到期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昌玲,贾红英.我国医生多点执业现况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2(02):86-87,90. [2]彭光灿.关于人性假设与管理理论发展关系之思考[J].学术论坛,2013(03):23-28. [3]林赛宁.论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13(01):55-59. [4]马力,齐善鸿.基于激励-保健理论的顾客满意理论及服务系统的研究[J].科研管理,2005(02):152-157. [5]应文娟,许琼,蚁静君,等.激励——保健理论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6(03):192. [6]王利才.我国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困境及解决路径——基于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的视角[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02):77-81. [7]裴梦婷.基于双因素理论的员工激励[J].财经界:学术版,2013(1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