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经济论文 >

企业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及实务注意问题(2)

时间:2014-04-09 16:03 点击:
三、企业高管劳动关系实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高管与企业存在何种的劳动关系,在理论界界定不一,加之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高管此种特殊劳动主体进行特殊的界定与规制,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的


         三、企业高管劳动关系实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高管与企业存在何种的劳动关系,在理论界界定不一,加之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高管此种特殊劳动主体进行特殊的界定与规制,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一)签订合同问题

  在企业实务中,对于企业,在聘用高管时,应当与其签订一定协议,明确其与高管的关系,是为劳动合同关系或为劳务关系,应当进行明确,否则在出现相关的劳动纠纷时,无法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利益;对于高管,在接受企业的聘用时,也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定的书面协议,笔者建议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益,这样可以充分的保护高管人员的相关权益。(二)企业高管加班费问题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加班的费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加班费为原工资的1.5倍、星期天加班费为原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原工资的3倍。但是企业高管的加班费用是否同样适用此规定呢?笔者认为,企业要对于此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如果企业仅仅单方面在内部规章约定相关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那么如何解决此问题,就需要企业通过相应的企业高管“反向申请”①,同意企业高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均有对于此类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或者企业内部的一致约定。(三)企业高管加入工会问题

  对于企业高管能否加入工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操纵与理解。我国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外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能成为工会会员。但是对于中方代表并未规定可否。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仅仅是明确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但是对于企业高管能否参加工会并未达到明确清晰(因为无法明确企业高管是否为劳动者),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同时,由于高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自身利益的代表性决定了其加入工会对于其他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以及自身权益的维护存在着一定相悖之处,笔者希望可以在之后的立法完善中,对此问题进一步解决。

  注释:

  ①所谓反向申请,即由企业提出,但是以企业高管名义提出,且有企业工会(如果有工会)开会认可通过的,相关人员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方式。

  参考文献:

  [1]崔亚娜.“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几个问题”[EB/OL].百度文库,2008-4-29.

  [2]李凌云.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困惑[J].中国劳动杂志,2007(07):24-26.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