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微信营销的安全问题 在微信营销发展仍不成熟的今天,微信营销的网络安全问题不得不令人担忧。由于微信营销没有一个安全的支付平台,交易过程也缺乏监管,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一)信息虚假,实物与宣传不符 与淘宝网、聚美优品等网上购物平台相比,在微信上发布营销信息的门槛很低,因此会出现虚假宣传的现象。有些商家将高仿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冒充正品发布在朋友圈中,并配合让人心动的宣传语,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还有些商家利用公众账号做夸大或虚假宣传,在优惠信息上做文章,吸引用户消费。 (二)缺乏安全的支付平台 微信实质上是一款聊天交友软件,而非网络交易平台,因此并没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这使得微信上的交易存在安全隐患。有些看起来十分正规的商家实际上是以诈骗为目的,他们以一系列宣传手段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他们提供的付款账户往往是个人账户,在消费者付款后便将钱款迅速转移,继而人间蒸发。由于微信营销没有监管,消费者在得知自己受骗后也很难将钱款追回。更有甚者,有些心怀不轨的诈骗者发给消费者的付款链接实为“钓鱼网站”,可以直接套取消费者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并迅速盗走其银行卡里的钱款。 (三)以营销为名从事犯罪活动 微信营销是一种兼具交友性质的营销方式,利用朋友圈宣传或是利用LBS功能进行营销,其交易大多都是同城交易。尤其是那些使用LBS功能添加的商家,实际上较为鱼龙混杂,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这些犯罪分子伪造成商家在微信上发布信息,并以当面交易为名提出和消费者见面。见面之后便找准时机实施抢劫、诱骗等犯罪活动。因此,消费者应当警惕,不要轻易接受当面交易,提防这种恶意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营销信息泛滥,无益于健康的微信环境 微信并非是一个专门的营销平台,而是聊天、交友、生活软件,微信的朋友圈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构建而成的小众、私密的圈子。面对越来越泛滥的微信营销行为,微信曾发表声明称:“保护用户体验和朋友圈环境质量是第一位的。任何频繁发送信息和过度营销破坏用户体验和朋友圈氛围的行为,微信都会坚决制止,这是我们的底线。不论这家公司有什么背景、不论这家公司有多么大,即使是腾讯内部的产品,只要伤害到用户体验和用户利益,微信团队将一视同仁。”可见,微信团队并不希望微信成为专业营销的工具,这并不有利于微信的健康发展。 四、微信营销集中化管理 微信定位于聊天、交友、生活、娱乐,注重用户体验。过度泛滥的产品营销信息无疑会使朋友圈变味,失去了原本的环境和质量。但是,既然微信营销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能避免也不应该抵制的趋势,微信不妨顺应趋势,对微信营销进行集中化管理。 (一)在微信上推出专门的注册制营销板块 微信团队可以在微信中推出一个专门的营销板块,并提供安全的交易平台。如果商家想要在微信中推销产品,必须先进行实名认证,完成实名认证之后将微信号与银行卡进行绑定。绑定后便可以进入专门的微信营销板块发布产品宣传信息。这些产品信息只限于发放在相应的营销板块中,而不能再发到朋友圈里。这实际上是在微信中建立一个小小的“淘宝”空间,既有利于保持朋友圈单纯的心情分享功能,又可以在微信上增加一个具有实用性和趣味性的功能。当消费者和商家进行交易的时候,则通过微信的交易平台进行付款,买家将钱款汇到与卖家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中。换而言之,即是对朋友圈的商品营销进行集中化管理,既保证了微信营销的交易安全,又保持了朋友圈的交流环境。商家进行微信营销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二)微信团队加强监管,对病毒式营销进行封杀 建立专门的营销板块之后,对于微信营销的监管,微信团队应当起到主导作用。首先,应当对微信营销板块进行大力宣传和倡导,引导商家将营销信息发布在专门的营销板块中。同时鼓励用户在营销板块中与商家进行互动,打造集中、有序的淘宝空间;其次,微信应鼓励健康的营销方式,但对于发放虚假信息的商家应当予以及时警告或封杀账号,对于疑似“钓鱼网站”的宣传信息要进行及时的封杀。另外,微信应该形成信息过滤功能,对于含有不健康、不合法内容的营销信息予以过滤并禁止发布。 五、微信营销的安全监管问题 (一)设置投诉举报专用通道 由于微信营销信息量巨大,发布信息的人员数量众多,仅仅依靠工商管理部门或微信团队进行管理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因此,应当让广大微信用户共同监督,以制止恶意或不当营销。微信团队可以在微信中设置投诉举报专用通道,用户一旦发现商家发布了不实或违法的广告信息,便可以通过举报投诉专用通道进行投诉。微信团队在核实了商家的营销行为确系不当或违法之后,便可以对商家进行警告、封杀,或交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二)将微信营销列入广告范畴,参照《广告法》进行监管 微信营销实质上就是一种广告,但它和一般的广告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微信营销的广告只发给特定的用户,而其他人无法获知广告内容;其次,微信交易包含了大量私人交流的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传播时很难清晰地认定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另外,对于违法的微信营销,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一定难度。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可是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受众往往并不限于一个地区,因此难以判定违法微信广告的发生地。基于以上几点,虽然微信购物应当收到法律调整,但追查广告发布源头成为工商部门监管的难题。 但是,不能因为微信营销的特殊性而让其游走于法律监管范围之外。首先,我们可以将微信营销信息纳入广告的范畴,并明确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清晰界定微信个人行为及微信广告行为,参照《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对微信营销进行监管。对于违法的微信营销行为依照《广告法》对违法的商家进行处罚。另外,加强微信营销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只要进行微信营销就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对于不进行实名制认证就进行营销的商家进行封杀。这样,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部门便可以根据其实名制信息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 六、结语 无可否认,微信营销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很多乐趣和便利。作为一个微信营销的切身体验者,我感受到了科技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微信营销将成为一种不可能也不应该阻挡的趋势,其安全监管问题尤为重要。微信团队应当顺应潮流,进一步发展、扩大微信的功能。我们有理由相信,还很“年轻”的微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但同时也必须更加的完善和安全。衷心地希望,微信可以成为一个既实用又安全的软件奇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