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设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相互对抗,进而产生了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庭审中逐步引入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趋向控辩式或者类似于相互控辩模式,未来在我国庭审中增设证据开示制度是大势所趋。证据开示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使控辩双方和法官在庭审之前对案件全面了解和熟悉。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充分实现控辩双方对等熟知案情和证据材料,平衡双方在庭前对案件信息获取不对等的局面,便于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对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进行概括归纳,为庭审做出充分准备,较好遏制了证据突袭的可能,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和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确立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持相关证件可以在审查起诉前,向检察院申请查阅案卷证据材料,但法律却没有规定检察院能够向律师了解其对案件证件材料掌握情况,又因为检察院和辩护律师持不同的立场且一般较为对立,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律师的阅卷权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在实践中确立证件开示制度,让控辩双方的信息获取途径平行互通,控方向辩方展示和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辩方也向控方展示其用于辩护的证据材料,这样不仅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而且保障了控方对辩方掌握证据的知悉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证据开示环节可以由立案庭负责庭前审查的法官主持进行。证据开示在控辩双方间进行,虽然主体面向是控辩双方,但是控辩双方在其中履行的义务却是不完全对等的,公诉方显然比辩护方承担更重的证据开示义务,公诉方必须穷尽其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6]132此外,还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控辩双方违反证据开示制度,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实行庭前实质审查 目前,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基本上都设有一个中立机构,主要负责对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实质性预先审查。刑事案件庭前审查是法庭在对案件正式审判之前,在对案件做出的初步审查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把刑事案件移交给法院审判的诉讼行为,是连接公诉和审判的重要纽带。可以说,庭前审查是制约国家公权力、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在法官对案件进行正式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排除不符合开庭审理的案件,用司法权力制约公诉权力,防止错诉或滥诉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庭前审查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庭前预审,而是实行一种程序审查,只要案件指控的事实被初步确认且案件归属本地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开庭审理,导致庭审带有“易发性”特征,法官在案件审判前所做的工作只是对庭审的一种事先准备。因此,我国目前由庭审法官主持进行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审查,是开庭前的一种准备活动,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庭前预备会议,而不是庭前实质性审查。[7]进一步完善公诉案卷移送制度,需要实行公诉案件庭前实质审查。考虑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可以由法院立案庭法官对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将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移交给审判庭审理。 (四)确立审判中心主义 建立健全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和案件庭审方式,目的是改变我国一直以来过于注重案卷笔录、书证和口供的证明作用,忽视案件庭审的功效,要实现庭审实质就必须确立起审判中心主义。显然,要达成这一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完善诸多制度和程序。一方面我们需要借鉴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保证法官在法庭上接触到的是第一手信息资料。通过观察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法庭上的表现,获取书面笔录上无法得到的信息。直接言词原则还能减少法官阅卷审判的机率,增加庭审的实质性。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完善证人出庭的相关保障机制,例如,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证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机制等。法律需要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违反该项义务的责任。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重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落实,不仅要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更要从实践上加快追诉方观念的转变,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阻碍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 (五)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后形成的公诉案卷,内卷由检察机关自己归档保存,外卷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诉讼文本,应当同辩护方提交的辩护意见一起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给审判法庭,但公诉人不打算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剔除,不能随案移送。为了后续程序不受影响,庭前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和辩方意见应当一次性进行,不能分批次移送。庭前未移送的案卷材料,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宣读、播放,视为新证据,需经过对方质证,并应当庭提交给法庭。没有当庭提出的证据,未经过质证的证据,在庭下则不应该再移送给法庭。明确公诉案卷移送范围,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邱志强,孙喻.我国施行卷宗移送主义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08,(7). [5]仇小敏.刑事公诉方式:复印件移送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抑或全案移送主义[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牟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试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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