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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时间:2014-09-15 10:37 点击:
[摘 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过程和表意行为构成。在当事人表意行为能力欠缺时,会影响当事人法律权利实现。特殊少数因其表达的意思不能为他人所理解,导致其权利难以实现,国家应该为其提供翻译保障。根据翻译的一般原理,要准确、客观地翻译语言

 

  [摘 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过程和表意行为构成。在当事人表意行为能力欠缺时,会影响当事人法律权利实现。“特殊少数”因其表达的意思不能为他人所理解,导致其权利难以实现,国家应该为其提供翻译保障。根据翻译的一般原理,要准确、客观地翻译语言,需要弄清楚不同的语言符号系统,掌握不同语言符号系统背景知识,找到娴熟运用和转换这些语言符号系统的翻译人员。在实践中,由于合适的翻译人员难以及时找到,当事人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线索难以查询,翻译人员背景知识不全、资质水平不高,翻译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翻译费用负担缺少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很难保障“特殊少数”的翻译权利,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翻译机制,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关键词]法律行为;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一、 “特殊少数”的语言障碍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过程和表意行为构成。在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的意思能力难以有效维护其法律利益的时候,当事人会求助于诉讼代理制度,通过诉讼代理来维护自己的法律利益;在当事人所使用的大语种不通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借用翻译制度来保障自己的语言表达需求。但是,无论求助诉讼代理制度还是求助语言翻译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所传达的信息能够为案发地受众所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在当事人所传达的信息不能为案发地的受众所理解的情况下,所有的诉讼进程都会被阻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偶尔会碰到缺乏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难以在刑事诉讼中正常表达其意思,影响其诉讼权利实现的“特殊少数”。这些“特殊少数”由那些来自边远地区的未受过正规语言培训教育的小语种使用人员和那些具有生理或心理缺陷、未受过正规语言培训教育的身体语言使用人员构成。当他们迁徙到异地,在牵涉案件之后,因其传达的信息难以为其他人所理解,致使其权利难以保障。进入刑事诉讼后,无论在侦查环节、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在法院审判等环节,司法机关因为不懂“特殊少数”的语言,无法理解其传达的信息,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进程,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比如在侦查阶段,由于语言障碍,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且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如果其侦查羁押期限也按照“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可能就会导致对嫌疑人的不公正。就个别司法机关而言,这样的当事人属于极少数,但就全国而言,他们则可形成一个“特殊少数”群体。 

  二、消除障碍的理论条件 

  “特殊少数”出现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导致其语言符号系统只为少数人所知晓;或者当事人所使用的是小语种,只为狭小范围内共同生活的人所知晓;因生活环境变迁,致使其语言符号系统不能为他人所理解。究其本质,是语言符号系统理解的问题。这些“特殊少数”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与案发地其他人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的差别是问题的关键。既然是语言符号系统差别问题,那么就可以按照语言符号系统转换的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即按照语言翻译的一般原理找到解决问题的出口。对于“特殊少数”而言,这就是消除语言障碍,保障其语言翻译需求,维护其权利的根本出路。 

  根据语言翻译的一般原理,要消除“特殊少数”的语言障碍,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弄清楚“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系统结构及其语言背景知识。首先,掌握“特殊少数”身份信息,从身份信息中寻找“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线索;其次,弄清楚“特殊少数”所处家庭、社会环境,从这些环境之中,了解“特殊少数”的生活方式,了解其语言符号系统使用习惯,搞清楚其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所指示的对象及其含义。 

  (二)弄清楚“特殊少数”传达信息的接收人员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及其语言背景知识。在检察环节,“特殊少数”所传达信息的受众主要由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人员所构成。因此,应该弄清楚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人员的语言符号系统及背景知识。特别要注意弄清检察专业术语所指示的对象及具体含义。 

  (三)找到掌握这些语言符号系统语言文化背景知识,并能娴熟地运用和转换这些语言符号系统的翻译人员。首先,要及时找到相关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其次,核实其所具有的翻译水平,看其是否能够胜任翻译工作;此外,还要能够保证这些翻译人员客观准确地进行翻译。 

  三、消除障碍的实践困境 

  虽然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力图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翻译保障,但实际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经常会碰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在办案机关当地难以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在当事人语言能力欠缺时,检察人员有必要为当事人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但是,在检察实践中,在办案单位所在地区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相当困难。由于“特殊少数”没有接受正规的语言培训教育,又来自其他地区,所以要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地区找到合适翻译人员的可能性极小。有时候为了找寻合适的翻译人员,检察人员费尽周折,千里迢迢地到当事人生活的地方,寻找合适的翻译人员,其结果导致办案时间受到严重影响。 

  (二)查找“特殊少数”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线索存在困难。在能够找到当事人语言符号系统线索的情况下,可以到当事人居所地寻找翻译人员。但并不是所有的特殊少数都能给出相关的语言符号线索。虽然检察人员也努力查找相关语言符号系统线索,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信息难以把握,再加上一些“特殊少数”因生理和心理缺陷,从小被遗弃,查找相关信息难上加难。在人口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很难追踪到当事人居所地,自然也难以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 

  (三)翻译人员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翻译人员要准确翻译当事人或者检察人员的话语,就必须具有相应的背景知识。翻译人员由于没有与这些特殊弱势群体相同或相似的生活经历,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往往导致翻译的过程中,不明白当事人语言所指示的具体内容,难以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的话语意思,给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困难。 

  (四)翻译人员缺乏资质认证,素质难以保障。在国内,语言翻译缺乏配套的认证体系,因此翻译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翻译过程中,翻译人员至少需要掌握两套以上的话语符号系统。由于有些话语符号系统属于特殊语言系统,平时很少使用,要牢固掌握,娴熟运用是十分困难的。期刊网特别是在当事人与检察人员之间进行交流时,还涉及到专业术语,要求翻译人员不仅要掌握特殊语言符号系统,而且需要相关的法律背景知识,这对翻译人员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请来的翻译人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与当事人同住一个地方的人,很少具备足够的知识背景,要求他们按照上面的要求进行准确无误地翻译,有些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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