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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时间:2014-09-15 10:47 点击:
[摘 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

 

  [摘 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信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另外,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司法经验,对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大有益处,还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反响却并非如预想的那样好,存在裁判文书质量差、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冲突等问题。本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来分析其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间的矛盾。 

  二、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之价值冲突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裁判文书的公开主要借助于口头和纸媒进行公布,无论是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或是传播效果都非常有限。但是新媒体环境下,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效果更强,将裁判文书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开,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过度传播,所以应该研究两者产生冲突的本质,并寻找平衡矛盾的途径。 

  公众希望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任何侵扰,这也是人类普遍追求的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等价值的体现。上述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相对的隔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处于私密状态。然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就是促进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则无法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缺乏司法知情权就无法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在司法公开大趋势的主导下,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势必会越来越大。 

  然而当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信息时,是否应该在网络媒体上公开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该禁止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带来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所带来的利益,尤其是个人私密信息很有可能被怀有恶意的个人或机构获得并滥用,所以不应该允许在网上公开。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众可以通过旁听庭审或者到档案馆查询相关的裁判文书,将其公布到网络媒体上没有必要。 

  另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公开裁判文书,因为网络媒体可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如果予以禁止将会剥夺公众的知情权。[3]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屏蔽或者过滤掉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这种技术处理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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