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翻译人员法律责任尚不明确。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调查,影响证据的采信,最终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翻译人员缺少法律责任的约束,很可能导致出入人罪。现实状况是,请来的翻译人员本身是否实事求是难以判断,会不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障碍难以把握;如何选择合适的翻译人员,如何保证其准确无误地翻译,以及违反规定之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都缺乏相应的调整规则。 (六)翻译费用承担缺乏保障机制。一方面以上几种需要翻译的当事人,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让他们花费重金雇用高水平的翻译人员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另一方面真正满足条件的翻译人员又属于稀缺资源,其市场要价肯定不菲。在无钱雇用和要价不菲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因为费用过低导致翻译市场供给萎缩而请不到翻译人员,或因为费用过高又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的尴尬局面。 四、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根据语言翻译一般原理,结合检察环节翻译的具体要求,破解检察环节翻译难题,保障“特殊少数”的翻译需求,促进检察工作的客观公正,有必要建立满足“特殊少数”翻译需求的翻译机制: (一)健全“特殊少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特殊少数”流动状况。健全“特殊少数”信息登记制度,对出生的“特殊少数”进行全面登记。加强对“特殊少数”信息的掌握,建立“特殊少数”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强对“特殊少数”去向跟踪保护,防止家庭和社会遗弃“特殊少数”,在全国范围建立“特殊少数”的跟踪保护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查询“特殊少数”信息。 (二)建立“特殊少数”语言信息采集机制。要建立“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系统收集机制,采录“特殊少数”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开展语言符号系统研究,搞清“特殊少数”所使用语言符号的含义。在检察办案环节,检察机关要与特定的人、特定的地域建立直接的信息采集机制,收集特定语言符号系统的相关信息。可以尝试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远程翻译,同时将检察办案翻译过程录音录像,并将语言符号系统使用、翻译情况进行资料储存,整理,研究,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三)强化针对“特殊少数”的语言培训。统一的语言培训是确立标准的语言符号系统,进行准确翻译的前提。在“特殊少数”统一规范地使用标准的语言符号系统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办案人员和翻译人员提供语言翻译的基础,准确地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与此同时,还必须培养一批理解“特殊少数”生活经历或认知背景的翻译人员,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人员保障。 (四)建立权威的资格认证机构和认证体系。建立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的翻译管理机构,确立相关语言翻译资格认证体系,进行严格的等级资格认证考试,确保翻译人员的能力素质符合要求。对于从事司法翻译的人员不仅要求具有一般的语言知识背景,而且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建立翻译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翻译人员才能够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服务。 (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翻译过程评估体系,翻译过程和结果异议程序,确立相应的司法救助程序,构建翻译责任体系,将翻译工作纳入监控之下。对翻译人员滥用翻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翻译人员的权利保障,防止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翻译人员。 (六)建立统一的翻译人才库。建立翻译人才库和动态的能力评价体系,对翻译人员的资格和水平进行动态评估、监管,促进翻译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强化翻译人员责任意识。可以尝试翻译人员资格的网络化管理,为当事人聘请翻译人员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翻译人员对欠缺语言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促进当事人语言权利的全面保障。 (七)确立相应的费用分担体系。对于费用承担可以参照法律援助的做法,由国家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同时也鼓励社会救助体系参与“特殊少数”的翻译费用保障工作,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保证“特殊少数”翻译需求得以保障。既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办法管理经费,也可以用基金管理规则管理经费。 五、结语 由于他人不了解“特殊少数”的表意符号系统,给“特殊少数”的诉讼权利保障带来了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境,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旨在保护“特殊少数”的翻译保障机制。不过,欲建立好、落实好这个机制,充分保障“特殊少数”的语言权利,还有赖于社会整体意识的提升和救助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①[德]洪堡特著,(英)Peter Heath译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分公司,2008年10月版. ②张智辉、向泽选、谢鹏程.中国检察——司法规律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第1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③李福印著:《认知语言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④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第二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版. ⑤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重印版. ⑥[美]庞德著,封丽霞译:《法理学》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