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德文法律词典上的定义,"内容审查是指法院对(下位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意思表示或合同约定的审查,检验其是否与(上位的)有效法律保持一致,这里首先要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审查)。在一般交易条款的审查上,内容审查具有特别的意义。"②可见,内容审查主要是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现行有效的法秩序,不能通过这一审查的,将不能成为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这一效果主要通过法律行为的无效来实现。之所以说"内容审查"在一般交易条款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在《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民")的文本上,"内容审查"是作为第307条(一般交易条款的无效)的小标题出现的。因此,论者又将"内容审查"分为广狭二义。广义的"内容审查",系在合同自由的限制、私法自治的界限意义上使用,德民第138条第1款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即属广义内容审查的一种,其他还有德民第134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狭义的内容审查,仅指在民法典上得到明确表述的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审查(德民第307条)。③ 公序良俗原则的经典表述为:"违反善良风俗④的法律行为无效"(德民第138条第1款)。此即以"善良风俗"为标准的内容审查,这一内容审查方式亦得到其他立法例的效仿,如《瑞士债法典》(以下简称"瑞债")第20条、《日本民法典》(以下简称"日民")第90条、台湾地区"民法典"(以下简称"台民")第72条、《澳门民法典》第273、274条等。 (二)诚实信用与"行使审查" 《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明确指出诚信原则具有"行使审查"(Ausiibungskontrdle)这一"重要功能":"这涉及一个源于诚信原则的一般观念的表达,一个即存权利的行使,在具体情况下由于某些不寻常的情事而构成权利滥用的,即不被允许"。①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行使审查"的对象,并非法律行为内容,而是"即存的权利"。一个已产生的权利(可能是由于法律行为产生),其行使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该行为不被允许。但请注意的是,此时产生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未被否定,也即被否定的只是权利的某个具体行使行为,而非权利本身。若此后当事人调整其权利行使方式,从而符合了诚信要求的,仍有继续行使权利的可能。温特兰特(Wendland)对德民第242条诚信原则的功能及其与善良风俗的区别作如下评论:"第242条通过不许权利行使制度为主观权利的行使设置了界限,并为债法上补充性的附随义务奠定了基础,以及使交易基础丧失时的合同调整成为可能,故第242条亦对私法自治有限制功能。但与第138条的不同之处在于,第242条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有效性。"② 从诚信原则的经典法典表述--"任何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瑞士民法典》第2条)--即可明确读出,诚实信用是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出的要求。而通过诚信原则的一些具体的典型表现,我们可以将其"行使审查"的功能看得更清楚。 1.禁止权利滥用:"判断行使权利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并不是以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为准,而是以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为准。"③若行使权利违反诚信要求,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构成权利滥用,须被禁止。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实为诚信原则一部分核心领域的反向规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民法基本原则的品格。?行使权利违反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仅其'行使'为法所不许,'权利'本身的存在不受影响,仍得以其他法所允许的方法行使之。"⑤本文第一部分所引案例2中,行为人违反约定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非制种玉米,将造成他人制种玉米价值严重减损的,依客观的利益衡量角度审视,构成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滥用,其结果是具体权利行使行为为法所不许,而权利本身(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也即,该案仅涉及违反诚信原则,并不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2.情事变更:合同基础丧失之后,当事人仍依原来的约定主张合同权利,这种权利行使行为即违反诚信,不予准许。因此,情事变更规则所否定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权利的某次背信行使行为,而非权利本身,产生权利的合同亦非当然无效,是否对当事人关系进行调整及怎样调整,仍取决于当事人本人,如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①本文第一部分所引案例3,因合同订立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新规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即属情事变更;这里只涉及诚信原则,不应同时援引公序良俗原则。 3.权利失效: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相信权利人不欲履行其义务,若权利人再行使权利,使前后行为发生矛盾,依诚信原则不应准许;权利失效制度的效果,一般认为是产生抗辩权。②权利失效制度所否定的,亦是权利人的某次背信的权利行使行为,权利本身并未消灭,产生权利的法律行为更非无效。 其他一些常为学者所论及的由诚信原则产生的具体规则,如行使权利违背诚信时义务人的恶意抗辩,因保护信赖而对自己矛盾行为的不许可,③不得基于自己的违法或背俗行为产生请求权,权利人不得因义务人轻微违反义务行为而主张重大法律后果等,④这些具体规则都可以用对权利的"行使审查"这一线索统率起来。而违反以上规则的法律效果,也仅在于禁止某一次具体的权利行使行为,一般不会否定权利自身的存在,更不会直接否定产生该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